党务制度
 
纪委廉政谈话函询制度 (任前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
来源:宁乡县妇幼保健院网 时间:2021-12-21 阅读:10457 次

1.目的

强化对党员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和促进医院纪委廉政谈话工作,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标准

2.1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2.1.1谈话对象:医院新任中层干部或轮岗中层干部。

2.1.2谈话内容

2.1.2.1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科学的政绩观,严格要求自己。

2.1.2.2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要求新任职的中层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2.1.2.3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新任职的中层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1.2.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要求中层干部根据职责范围,积极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业务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1.2.5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

2.1.2.6个人情况说明。新任职的中层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如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

2.1.2.7谈话对象的任职意见。个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拟任职务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责任进行承诺。

2.1.3谈话程序:任前廉政谈话由院纪委在院党委作出任命决定前提出谈话建议,拟定谈话提纲,制定谈话方案,任命决定后具体实施。

2.1.4谈话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要有针对性,不回避矛盾;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以书面形式送达谈话对象本人。

2.2任期廉政谈话制度

2.2.1谈话对象:全院中层干部任职期间。

2.2.2谈话内容:全院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以及上级各项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执行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2.2.3谈话程序:在任中层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任期廉政谈话。

2.2.4谈话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要有针对性,不回避矛盾;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以书面形式送达谈话对象本人。

2.3提醒谈话制度

2.3.1谈话对象:群众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及医院干部、职工或科室班子集体。

2.3.1.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2.3.1.2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2.3.1.3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2.3.1.4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2.3.1.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风建设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2.3.1.6侵犯党员、公民权利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2.3.1.7发现存在其他某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或违纪苗头时。

2.3.1.8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存在属于谈话提醒范围的问题时。

2.3.1.9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2.3.2谈话内容:

2.3.2.1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应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3.2.2提醒被谈话人遵守党风廉政以及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3.2.3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中层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责任。

2.3.2.4要求被谈话人说明有关问题,帮助被谈话人提高思想认识。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作风。

2.3.2.5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他问题。

2.3.3谈话程序:廉政提醒谈话的对象由院纪委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并负责实施。

2.3.4谈话要求

2.3.4.1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党员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注重谈话实效。

2.3.4.2谈话提醒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意讲究方法,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2.3.4.3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重要的谈话必须二人以上进行。谈话内容以书面形式送达谈话对象本人。

2.4诫勉谈话制度

2.4.1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4.1.1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2.4.1.2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者贯彻不力的。

2.4.1.3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2.4.1.4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

2.4.1.5争权夺利,搞个人小圈子,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医院、科室工作被动的。

2.4.1.6家长作风严重,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职工意见较大的。

2.4.1.7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2.4.1.8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2.4.1.9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2.4.1.10工作不够称职,实绩较差,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0%以上,或在民主评议中层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

2.4.1.11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2.4.2谈话内容

2.4.2.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责成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

2.4.2.2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要求被谈话人检讨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表明态度。

2.4.2.3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针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帮助并提出整改意见。

2.4.2.4明确限期改正期限。

2.4.2.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4.3谈话程序

2.4.3.1诫勉谈话的对象由院党委根据情况确定。

2.4.3.2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进行。

2.4.3.3谈话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归入中层干部的廉政档案。

2.4.4谈话要求

2.4.4.1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和谈话后的记录整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诫勉谈话档案。

2.4.4.2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要有针对性,不回避矛盾。

2.4.4.3谈话内容以书面形式送达谈话对象本人。

2.5函询制度

2.5.1函询对象:医院内担任中层干部的党员干部。

2.5.2函询内容。

2.5.2.1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2.5.2.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廉洁自律方面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其纠正的。

2.5.2.3反映违纪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制止的。

2.5.2.4其他需要函询的事项。

2.5.3函询程序

医院监审部门填写《函询呈批表》并附《关于作出书面说明的函》报医院党委、纪委审批后,将《关于作出书面说明的函》送达被函询人。

2.5.4函询要求

2.5.4.1函询应遵守保护举报人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2.5.4.2被函询人接到函询通知后应自觉接受函询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2.5.4.3承办人应当认真了解和听取被函询、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其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2.5.4.4处理函询结果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5.4,5对问题比较突出的,经领导批准后,将有关书面材料(被函询人的复函、谈话记录或谈话人上交的书面报告)存入被函询人的廉政档案。

2.5.4.6经函询、谈话发现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实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正式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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