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感谢您选择在我院住院治疗,为了更好地给您提供医疗及医保服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希望您能理解并积极配合:
一、门诊就诊:
1、医保病人凭身份证、门诊诊疗卡、健康绿码到门诊挂号就医,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省、市医保卡在门诊收费窗口刷POS机上刷医保卡或交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
2、参保人员生育住院时需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和进行行网络备案。分娩住院(3天内)及时在医保窗口办理医保出院手续的同时,报销门诊产前检查费(城镇职工单胎600元,双胎700元)。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节育待遇(上环100元、取环100元和人工流产400元),门诊手术后于手术当月持本人社保卡、结婚证、身份证、术前B超报告单、门诊发票、门诊病历及手术证明到住院部一楼医保窗口按规定进行报销。
二、住院医疗:
1、医保病人凭入院单在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病人或家属再携带社保卡、身份证(生育住院需带准生证)到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特殊情况急诊入院时,应在入院3天内补办医保手续,否则无法享受医保相关待遇。
2、根据各医保中心要求,参保人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8天(特殊情况如急诊、上下级医院间转诊、肿瘤放化疗、不同疾病及新发疾病入院除外)。患者特殊情况入院按相关要求填写《参保人员28天内再入院申请表》后由医保科向患者所属医保中心网络报批后方能办理医保再入院。
3、已与我院实行网络结算的基本医疗医保患者住院需支付的自付费用包括起付线+政策自负+比例自负。此类患者入院时需按医院财务制度交纳一定的预交金,我院将按预交金额进行一定比例的住院费透支,即代医保中心垫付部分住院费。
4、医保病人个人自付费用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城镇职工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为:500元,一个年度内收满2300元。
2)政策自付:即按政策规定的自费项目,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等的自费部分、全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
3)比例自付(二级医院标准):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线、政策自付部分后,再根据分段自付的比例计算个人自付费用。
监督电话:宁乡市城职医保中心:88981057
宁乡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心:88981510
医院医保科:8789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