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

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分为首次签发、换发、补发

1、下文中的身份证原件为能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相关信息的身份证,不能读取信息的证件不能办理;身份证、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内容应完全相符;所有复印件不能使用照片打印代替;

2、下文亲子鉴定均为父亲、母亲、小孩三方亲子鉴定:法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一家三口(特需情况除外)户籍在湖南省的建议在湖南省司法厅认可的鉴定机构做鉴定(上户可能会需要使用、如果对鉴定的文本有疑问需要电话或者发函核对)

3、军职、武警人员都有身份证,必须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4、已进行出生登记(上户)的不发放出生证明上户联;

 

5、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父亲信息可以空填,但必须母亲现场书写申明并加盖手印; 

(一)首次签发: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1、本院出生新生儿办理提供证件:

  • 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加盖产科疾病诊断证明或产科护理部专用章)
  • 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护照(限外籍人士)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 非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的,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委托声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如需在本窗口办理户口登记和医保登记,请携带结婚证(限上户地为本市)
  • 新生儿父母亲不同民族,如需在本窗口办理上户登记,必须双方同时到本窗口签《民族成份确认申请书》并实名拍照
  • 出生6个月以上办理证件的增加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亲书写并签字按手印的亲子关系声明、父母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未上户证明
  •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是未成年人、办理单亲、出生后6个月未办理等特殊情况请详询窗口

 

2、已经收回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章医疗机构出生新生儿办理提供证件

  • 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加盖公章)
  • 产妇住院分娩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 新生儿分娩记录(有新生儿脚掌印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父母亲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非母亲前来办理的携带委托申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分娩医院出具的首次签发证明(加盖公章、证明中说明以前没有首次签发出生证明、乡镇妇幼专干均能提供样本)
  • 父母亲书写并签字按手印的亲子关系声明
  • 父母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未上户证明或新生儿户籍页原件和复印件
  • 分娩医院在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的产房分娩登记本中录入分娩信息

 

 

 

 

3、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首签办理提供证件

  • 由婴儿父亲母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家庭接生发生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调查核实并加盖公章)
  • 该婴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家庭接生发生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须加盖公章,不能以计划生育章代替)
  • 法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
  • 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非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的,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委托声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父母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未上户证明或新生儿户籍页原件和复印件
  • 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换发: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 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须换发原件
  • 户政机关出具的不能出生登记证明
  • 产妇住院分娩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 新生儿分娩记录(有新生儿脚掌印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非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的,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委托声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已经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生新生换发证件由分娩医院在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的产房分娩登记本中录入分娩信息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或增加父亲信息的。

  • 要求变更信息的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须换发原件和复印件
  • 产妇住院分娩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 新生儿分娩记录(有新生儿脚掌印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 非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的,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委托声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已经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生新生换发证件由分娩医院在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的产房分娩登记本中录入分娩信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6、其他。

  • 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与原证信息登记相符)
  • 须换发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为假证的,报公安机关处理;非法印刷的,收缴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产妇住院分娩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 新生儿分娩记录(有新生儿脚掌印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非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的,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委托声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已经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生新生换发证件由分娩医院在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的产房分娩登记本中录入分娩信息

 

 

 

 

 

 

 

 

 

 

 

 

 

 

(四)补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 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遗失、被盗《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本人书写声明作废并加盖指印
  • 在市级以上有刊号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携带整份报纸
  • 产妇住院分娩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 新生儿分娩记录(有新生儿脚掌印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原签发机构存档《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含证件存根联)复印件;
  • 未上户,需要出生登记联的,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该新生儿未上户证明
  • 非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的,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委托声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已经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生新生儿补发证件由分娩医院在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的产房分娩登记本中录入分娩信息
  • 没有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生新生儿补发证件由分娩医院在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的产房分娩登记本中录入分娩信息并在湖南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账号补录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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