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严格规范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2.标准
2.1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2.2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2.3禁止由任何公司或者个人支付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2.4不准违规动用医院公务车辆。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5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2.6职工应当在操办婚礼前10个工作日向医院纪委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2.7职工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2.8对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上报不及时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科室负责人予以问责,并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9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职在岗职工。
附件:1.职工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2.职工操办婚礼事后报告表
3.职工操办丧事事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