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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数:9448

1.目的

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构筑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2.标准

2.1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范围

采购办、人事科、财务科、项目办、药剂科、后勤保卫科、信息中心等部门及其负责人、部门其他人员。

2.2重点部门轮岗监督

2.2.1轮岗对象:因工作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重要岗位同一职务连续任职5年的(部分岗位轮岗周期为2年);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2.2轮岗范:重点岗位、重点部门是指我院在人、财、物、设备、基建等方面行使相应权力的岗位,医院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的中层干部、科员均在范围之内。干部交流的形式,可以在各部门、科室之间、同一科室的不同领导岗位之间、党群干部和行政管理干部之间进行。

2.2.3重点部门、重点人员轮岗必须坚持量才适用,效能优先,择优上岗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2.2.4发现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及时整改、调查处理。

2.2.5轮岗交流人员按要求做好交接工作,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人事科负责落实。

2.3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2.3.1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监督权。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竞聘演讲、群众投票、民主推荐、上网公示等程序,防止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

2.4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及党员干部管理

2.4.1建立定期学习教育制度。学习教育的内容以政策法规知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主。学习医院规章制度,增强拒腐倡廉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廉洁勤政,克己奉公,不谋私利,自觉维护医院利益。

2.4.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教育。可采取上党课、典型案例剖析、观看电视录像等多种载体,促使重点部门人员、党员干部了解掌握廉政法律法规知识。

2.4.3定期的监督分析排查。要坚持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对重点部门人员、党员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排查。具体方法为重点部门人员的上一级直接考核者,要对其日常思想工作表现进行动态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重点部门人员任职状况的分析,对廉洁自律以及工作、生活作风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医院人事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每年对重点部门人员的思想工作、遵章守纪、岗位职责履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之作出重点部门人员履职状况的分析报告,作为人员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2.4.4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凡被聘任到重点部门的人员和党员干部,在上岗前,都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警示要求。

2.4.5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考核的力度。坚持重点部门、党员干部双述双评,中层党员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要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既要做好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工作范围的监督,也要注意了解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的生活情况,特别注重群众的信息反馈,及时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和提醒。

2.4.6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和诫勉谈话。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或其他错误,要及时转纪委调查处理。纪委对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向党委通报,重要的信访经党委批准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也可联合进行调查。对涉及党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举报,必须认真对待,对举报线索具体、可能构成违纪的,要认真调查。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按党纪条规和程序认真处理。对群众反应强烈,但证据不足的,要采取请本人说明、谈话提醒等方式进行重点教育。

2.4.7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2.4.7.1不按照聘用重点部门人员的规定和程序,选聘重点部门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中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4.7.2不执行任职回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2.4.7.3不能认真执行学习教育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以及对重点部门人员、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失职渎职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2.4.7.4无正当理由不能执行岗位交流回轮换制度,拒绝组织安排重新上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诚触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2.4.7.5工作中因个人失职、渎职、明知故犯,不按规定和政策办事、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给医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4.7.6发现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给医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