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党建专栏>党务制度
党务制度 党务新闻

廉洁自律工作准则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数:7134

1.目的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同志“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医院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医。

2.标准

2.1本准则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职工。己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回医院工作的职工,均适用本准则。

2.2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2.2.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2.2.1.1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2.2.1.2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目向领导干部赠送钱物。

2.2.1.3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形式侵占医院公共财产,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2.2.1.4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设备、试剂、耗材、后勤物资、办公物资的购置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2.2.1.5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零星维修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合同签订、审计结算、财务付款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2.2.1.6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创先评优、学历学位和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搞特殊化,谋取个人不当利益。

2.2.1.7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参加只有商业性质的学术交流活动。

2.2.1.8利用职权向患者推销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

2.2.1.9收受药品供货企业、耗材厂商、患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回扣、红包

(含微信红包)和好处费。

2.2.1.10接收业务往来企业、人员的宴请、旅游和各类娱乐活动。

2.2.1.11因公出国(境)不按规定办理,未经医院办公会讨论或未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2.2.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2.2.2.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2.2.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2.2.2.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2.2.2.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2.2.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2.2.6违反规定参与或参股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涉金融领域、涉服务行业等经营性活动。

2.2.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2.2.3.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2.3.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2.2.3.3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转移或私分应上缴医院的各项收入。

2.2.3.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2.2.3.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2.2.3.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2.2.3.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2.3.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2.3.9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高档白酒的行为。

2.2.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2.2.4.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4.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2.4.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2.4.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2.4.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2.4.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人员招聘工作。

2.2.4.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2.4.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2.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2.2.5.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2.5.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2.2.5.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2.2.5.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2.5.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2.2.5.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2.5.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工作管理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医院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2.2.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2.2.6.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2.6.2在公务接待中有饮酒、劝酒、酗酒行为。

2.2.6.3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2.2.6.4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2.2.6.5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车辆。

2.2.6.6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2.2.6.7违规操办或参加“升学宴”“谢师宴”,借子女升学收受各种形式的“升学礼”。

2.2.7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2.2.7.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2.2.7.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2.2.7.3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2.2.7.4领导干部隐瞒应报告的个人收入财产和重大事项。

2.3实施与监督

2.3.1院党委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院纪委协助院党委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部、部门、科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支部本部门本科室的贯彻落实。

2.3.2院党委要加强对全院职工廉洁自律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廉政文化教育的重要内容。

2.3.3院党委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2.3.4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3.5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3.6医院职工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应作为对其年终考评、评优评先、职称聘任、参加干部竞聘的考核依据。

2.4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职工,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上交不当收入,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上级责任人管理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上级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