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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数:7542

1.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规范医院的经济运行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政建设,保证医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标准

2.1医院内部审计定义: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本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2.2医院内部审计应遵循的原则: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

2.3组织和领导

2.3.1审计工作在医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2.3.2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2.3.2.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3.2.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2.3.2.3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2.3.2.4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重视审计队伍和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2.4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2.4.1负责组织协调审计机关对本单位的审计检查工作。

2.4.2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事项、内容、方式、目标、时间安排等。

2.4.3遵循性审计:对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包括日常和基建)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流程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主要包括:

2.4.3.1预算执行和决算。

2.4.3.2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4.3.3预算内、预算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4.3.4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2.4.3.5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2.4.3.6对外投资项目。

2.4.3.7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2.4.3.8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2.4.3.9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公卫经费等专项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2.4.3.10对医院提供医院服务项目物价收费执行情况的审计。

2.4.4风险审计:对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2.4.5基建审计:基建、维修工程的预(概)算和决算及施工过程。

2.4.6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办理的其他内部

审计事项。

2.4.7按照规定,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单位重要经济活动、重大经济事项、重要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2.4.8医院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2.5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2.5.1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5.2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2.5.3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2.5.4参加医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5.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医院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制止的决定。

2.5.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院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2.5.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2.5.8监督检查经医院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执行。

2.5.9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2.6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2.6.1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2.6.1.1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部署和医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实施。

2.6.1.2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级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医院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进行审计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2.6.1.3审计方案确定后,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七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被审计部门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2.6.1.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2.6.1.5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医院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部门。

2.6.2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2.6.3审计部门执行审计任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医院内部审计的结果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2.6.4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2.6.5在重大经济事项审计中,为了确保对有关问题处理、处罚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审计部门应提请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审计的院领导召开由院领导和纪检、监察、党办、人事、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审查讨论有关审计意见,经医院批准实施。

2.6.6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2.7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及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应当及时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