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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数:8020

1.目的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2.标准

2.1报告对象

医院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2.2报告内容

2.2.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2.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2.2.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2.2.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2.2.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2.2.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2.2.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2.2.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2.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2.3报告方式

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上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4报告时限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5报告工作的要求

2.5.1全体领导干部要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2.5.2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2.5.3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上级提出书面请示。

2.5.4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5.5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负责受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提请上级组织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